2023新婚姻法,每日一签六爻占卜

  • 2023年新婚姻法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父母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1980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时这条规定是对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重要补充,实际上是有关亲权和监护权的规定。后来,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规定。理解本条,应当了解以下几层含义:
    一、未成年子女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在这之后,1986通过的《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根据该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本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
    所谓的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监护人的基本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护主要包括: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主要指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护其财产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造成未成年子女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体现在,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子女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健康状况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应当由其父母进行代理,或者经父母同意后进行。当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条的“教育”侧重于管教的意思,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导,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未满18周岁的人,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在未完全成熟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也尚未完全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很弱。在这个时期,他们极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养成不良习惯,实施不良行为。因此父母应当加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的良好品行,增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保证他们的心理健康。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应当从小抓起。儿童时期正是开始学知识、长见识的时期,也正是思想活跃,但是非观念模糊的时期,容易接受好的东西,也容易接受坏的东西。从这个时期开始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这样就可以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去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保障他们身心健康地成长。当前,在社会上仍然存在不少妨害未成年人勤学向上、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如一些企业和场所违法经营,渲染暴力、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屡禁不止,吸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等。这些丑恶社会现象,不仅严重地污染了社会风气,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为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提供了不良土壤。父母应当就不良行为的性质、范围、危害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专门教育,使其树立防范意识;对于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则应当加强教育约束,制止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根据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和管束。虽然在管教过程中,父母可以对未成年子女使用适当的惩戒手段,但不得对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虐待。
    三、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父母对其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基于亲权和监护权上的权利。如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进行照顾的权利,在管教子女过程中的惩戒权,当未成年子女被绑架时有要求交还的请求权,还有在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中的法定代理权。《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也是法律规定的家庭义务。因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家庭的环境和父母的品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后的第一所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启蒙老师,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主要环境就是家庭,所受到的最初教育就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个性、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父母一般是和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照料他们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有着很大的依赖性,使父母便于了解他们的行为情况,便于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要求,有利于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基于上述原因,有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和保护的职责。如根据《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父母应当根据其能力,同国家、社会、学校一道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的思想侵蚀。该法第十条又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其未成年子女,引导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不良行为。又如《中华人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或者变相;(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这些法律也对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再如《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又如《中华人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其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父母让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四、父和母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父母双方行使,这也是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在我国奴隶和封建社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强调父权和父治,要求子女服从父亲的管治,奉行“父为子纲”、“子不教,父之过”,子女一般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家中的财产一般由父亲全权支配。母亲在家庭中一般没有什么权利,亲权集中由父亲行使。在国外,早期的资本主义立法也把亲权单方面授予父亲,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33条就规定,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亲权由父亲单方行使。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亲权逐渐摆脱了家族主义和父权的束缚,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对子女负有照管、监督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在解放后,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实行夫妻地位平等。在1980年制订婚姻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父母都有管教和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这次修改的婚姻法,同样肯定了上述的规定。
    五、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父母承担民事责任。198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母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这次修改婚姻法时,考虑经济赔偿责任有些窄,于是修改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不仅充分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增强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管教的责任感。至于承担责任的条件、方法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财产,造成他人损害时,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经济损失,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一)责令其未成年子女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赔礼道歉等。这些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儿童甲在玩闹中,将儿童乙的手打伤。儿童甲的父母应当承担儿童乙的治疗费用,并应当带着甲向乙赔礼道歉。又如,某小学生甲在踢足球时,把教室的玻璃打破了,甲的父母应当向学校赔偿损失,或者负责更换新玻璃。

  • 新婚姻法全文?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婚姻法》、《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2023新婚姻法一方出轨财产属于谁

    通常意义上的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的,不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上仍然是一人一半。如果长期出轨与人通奸的,可以适当少分。

    一、婚姻法规定的有过错,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仅仅是出轨,而没有上述的4种法定情形,尽管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还是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太过狭窄,长期出轨通奸被排除在外。

    现行《婚姻法》仅仅是列举了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五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

    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长期通奸、吸毒、等等,统统被《婚姻法》排除在外,比如长期出轨通奸,实际上与重婚、同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两者是公开行为,而前者是隐秘行为,从危害程度来看,长期通奸重婚、同居并无较大的区别,

    也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如果因此而导致双方夫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理应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目前的法律是排除这种情形的,受害者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这无疑助涨过错方的嚣张气焰。这是现有《婚姻法》的一个漏洞,但现实就是如此啊。

    不过,后来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当配偶一方的人格权遭受对方非法侵害,并导致严重的精神后果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过错方承担包括交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民事责任。 

    因此,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长期出轨与人通奸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少分。

    扩展资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银行存款

    1、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面赠与证明,个人财产增值证明??

    2、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论证是谁的钱的问题,而是先要把钱固定起来的问题.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

    3、提醒:如果夫妻双方有产业,切记不要为了逃避税务而轻易将收入存入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这样做,一定要留有书面的证明材料以备以后离婚时说明夫妻财产问题,

    三、房屋问题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财产分割

  • 2023年7.1新婚姻法规定

    近日,看见不少微信网友转载一篇2023新婚姻法规定的条目和指责对女性的不公,例举的规定条款如下: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网友还奉劝女人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女方不要出钱给男方装修,等等,总之,就是对这些新规定的不满。本人是普通平民,不是法律的制定及参与者,为此,谈谈我们普通百姓中庸的看法。
    首先,我们要看清楚,从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由于贫富悬殊的加大,婚姻的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金钱观念的改变,人们选择婚姻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把金钱、存款、住房、汽车等物质条件放在了选择婚姻的重要标准位置,过度看重了物质条件;因此很多女人在选择婚姻的时候都不想自己去奋斗,都想走捷径,不管男人的人品如何?也不管是拆迁户还是暴发户,哪怕成天吃喝嫖赌,只要有车有房有存款,就会优先选择,反正离婚以后都会有部分财产可分,这样的法律和制度早已把人们带入了歧途,不改变过去那种法律和制度,离婚率会更高,离婚以后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就出现很多空白,家庭的教育和管理很多时候学校和社会是代替不了的,我国每天都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很多未成年人因无家庭的教育和监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所以,我个人觉得这样的法律要纠正,如果2023新的婚姻法是这样在纠正过去的偏差和错误,我非常支持;
    其次、越来越多的女人愿意给官员当情人、当二奶,给富商当二奶、当情人,甚至有的女人是半情人半妓女;当今社会,这么些二奶和情人她们的选择难道是真的为了情感嘛?答案是否定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钱财,为了能够得到物质上的给予,不少人积极拆散他人家庭,成为“正房”;假如新婚姻法真的是这样制定的,之前是谁的财产,离婚以后依然是谁的,这样没有了金钱上面的好处,就没有多少女人愿意去做这无谓的赌注与牺牲了;
    还有,越来越多的人出生在改革开放以后,很多人都没有过过穷日子、苦日子,在金钱、物欲横流发展的今天,人们过度的拜金主义思想与观念,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诟病与弊端;住房是我们每一个人居住所必须的条件与基础,但不一定非得在城里面有自己的产权才是住房,农村的宅基地所修的小洋楼同样是住房,法律还应该配套收入分配方案等其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引领和纠正过去观念与价值的偏差的作用。
    法律应该使社会回归,回归到人们选择婚姻时以人品为重,以德为重,人们不能继续停留在“官本位、商本位、钱本位”的价值体系上面;夫妻共同创业发家致富,共同买房,共同拥有产权,少啃老;使婚姻家庭稳定,少离婚,减少对未成年的心理损害;在当前整顿官吏、改进作风,从党风、政风开始纠正与转变,民风也应该以法律约束的方式来改变;减少二奶、情人、更加减少妓女,使社会和谐、家庭和睦稳定,这样才是我们中国美好的大家庭所期盼的。

  • 国家的新婚姻法怎么规定的

    居家店行一切佛菩萨皆可供奉,心诚即可。设置佛坛应选择客厅的正位,即主人所坐位置的方向,背后不可临窗,应面对门窗,阳光充足,进门可一目了然。佛坛是家庭的中心,要能产生安定力和安全感的作用。
    通常请回的佛像要装藏,根据所请佛像尺寸大小,将下列经咒装入藏中即成。佛像小,可置心经、大悲咒;佛像大一些,可放阿弥陀经、心经、大悲咒和十小咒,大佛像可装阿弥陀经、金刚经、楞严咒、大悲咒和十小咒。总之,装藏的佛经咒语,应与本人所修法相适应。这样,每天通过虔诚礼拜、读诵,则可得到三宝加被,以期早日证道。
    开光是佛像的启用仪式,意在请佛加持我们,去掉妄想执着,使我们的自性佛光彻底显现;从此刻起,我们要完成持戒、修定、开发智慧等,从而圆满我们的人生,使我们成为真正的觉者。这是开光的真实意义,故开光与否,与供佛灵不灵毫无关系。
    常用供品:通常可用香、花、灯、清水、饭菜、瓜、果等物。如果不容易办到,缺几样或全都没有也可以的,但决不可供奉酒和荤菜,更不能在佛前焚烧纸锭。
    (摘自“慈慈光”在回答相关提问者中的材料,详情可访问其空间http://hi.baidu.com/%B4%C8%B4%C8%B9%E2)

  • 新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

    作为演员,曾经拍摄过的电影:
    跑路威龙 (2004)
    龙神太子 (1997)
    邪恶城市 (1992)
    机Boy小子之真假威龙 (1991)
    龙蛇争霸 (1990)
    义胆群英 (1989)
    东方秃鹰 (1986)
    情逢敌手 (1985)
    荡寇滩 (1972)
    参与制作过的电影:
    功夫小子闯情关 (1995) .... 导演
    红粉金刚 (1994) .... 导演
    火云传奇 (1994) .... 导演
    太极张三丰 (1993) .... 导演
    英雄豪杰——苏乞儿 (1993) .... 导演
    蛇形刁手 (1978) .... 导演
    洗黑钱 (1990) .... 导演
    皇家师姐Ⅳ-直击证人 (1989) .... 导演
    黑煞战咏春 (1994) .... 导演
    直击证人 (1989) .... 导演
    情逢敌手 (1985) .... 导演
    新少林寺 (2000) .... 导演
    特警屠龙 (1988) .... 导演
    少年黄飞鸿之铁马骝 (1993) .... 导演
    黄飞鸿之铁鸡斗蜈蚣 (2000) .... 导演
    成龙经典-蛇形刁手 (2000) .... 导演
    醉拳 (1978) .... 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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